注意事项: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须由本人提供申请及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后,方予以变更。
但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得再变更民族成份;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抚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公民民族成份因故出现逻辑性错误(如父母均系少数民族或同一个少数民族成份,而公民本人却系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成份的),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不受年龄限制。
申报立户、分户、并户
1、一个家庭中的公民因婚姻、经济独立、居住等原因而不再在一起生活的,必须另有住房可申请分户。
2、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分户书面报告;
(2)原家庭的《户口簿》;
(3)新家庭的成员名单及住址;
(4)房屋证明(《房地产权证》)或单位、居(村)委会证明。分户地公安分局管理户政的部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当场予以办理。并按规定交纳《户口簿》工本费10元。
3、符合下列条件,可分户自立户口:
(1)属成年子女且搬出另行居住;
(2)居住在合法自有的住宅用途房产内,住宅有规范的门牌地址;
(3)该住址未有他人立户;
(4)除特殊情况外,具备夫妻关系的只得立为一户。
离婚抚养权户口方面需要解决的方式大致就是这样的。如果是孩子跟随父亲一方的倒是还可以,因为孩子的户口原本就大致是这样的。但是如果孩子的抚养权是跟随母亲的,那么在父母进行离婚以后,母亲自然就要迁移原来的户口所在地,子女的户口也要跟随迁移。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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