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费用承担
时间:2023-06-06 11:24:22 7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经常会对有关伤残等级、护理期限、护理依赖程度、文书真实性、文书形成时间等问题的专业性鉴定,并可以会涉及到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问题。这中间会发生一系列费用,比如鉴定费,鉴定人出庭作证费。这些费用应当由谁承担,很多人存在误区认为应当一律由败诉方承担,实际上并非如此。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12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

由此可见鉴定费、评估费等费用应当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承担而不是应当由被告承担。也就是说谁对待证明事实负有证明义务,谁就承担有关鉴定费、评估费。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6条规定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属于诉讼费用的一种,这项费用应当由被诉方承担。

但是在人身损害等案件中由于当事人可以在伤残鉴定确定后变更诉讼请求,在变更诉讼请求时可以把鉴定费变更到新的诉讼请求中去,而有关伤残鉴定等事项的鉴定费用又属于由于人身损害导致的间接损失,往往这样的鉴定费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需要注意这样的鉴定费是支持在诉讼请求之中的,而不是在处理诉讼费时进行的分配。

二、民事行为能力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纪跃红、女、汉、1955年11月21日生、住址:南京市栖霞区戴家库21-1号、系被申请人王广祥的妻子。

被申请人:王广祥、男、汉、1957年9月28日生、住址:南京市栖霞区戴家库21-1号

请求事项:请求依法认定被申请人王广祥无民事行为能力,同时指定申请人纪跃红为王广祥的监护人。

事实与理由:

2006年11月15日8时许,被申请人王广祥在下夜班途中被机动车撞倒受伤。经南京市鼓楼医院诊断:王广祥双额颞叶挫裂伤,双额颞部硬膜下血肿,脑疝,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2007年6月14日,经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鉴定:王广祥四肢瘫痪伤残等级为一级;护理依赖程度为一级;王广祥需要长期加强营养。2008年1月31日,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宁劳鉴通字[2007]第5218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评定王广祥伤残为壹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标准50%。

现王广祥虽经治疗,对外界事物仍毫无认知能力,也无任何表达能力。致其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业经人民法院判决并已执行到位部分赔款,但王广祥因毫无认知能力无法领取,为早日领取到该赔款以便对王广祥作进一步的治疗,根据王广祥的实际健康状况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特申请认定其无民事行为能力,同时指定

纪跃红为其监护人,以维护王广祥的合法权益。

此致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相关病历、鉴定材料。

-----------

申请人:郑xx,男,汉族,1959年xx月28日生,住黄浦区会馆xx街xxx号

申请人请求黄浦区人民法院宣告郑xxx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特别程序,需要对郑xx进行行为能力的鉴定,故特申请贵院依法委托上海市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郑xx进行行为能力鉴定,请于准许。

三、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为:

1.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或者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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