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关系下婚前男方购房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前男方买的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情况:
1.在结婚前,男方已经购买,付清房款和拥有所有权的房子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2.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男方在结婚前签订买房合同:
(1)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的房子,如果其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房子登记在首付房名下的,可以先协议处理;
(2)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该房子属于产权登记的一方,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可以由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4.婚前男方全款购买的房子:
(1)若是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也没有添加女方姓名的,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
(2)若是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的,视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主要包括:
1.双方的工资、奖金劳动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明确由一方继承或赠与一方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夫妻共同财产怎样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n(一)一方的婚前财产;\n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n(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n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n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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