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王某系某公司的气焊工。2012年5月23日下午6时10分许,王某从工地气焊岗位上下班,去工地内宿舍区的浴室洗澡。6时30分许,不慎摔倒,右脚跟腱被破损瓷砖划破,经诊断为右跟腱断裂。温州市人社局认定王某属因工受伤。该公司不服,向鹿城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王某洗澡的浴室虽然位于生活区,但仍在工地内,故该地点应认定为工作场所;王某下午6时10分许下班,6时30分许在浴室摔倒,应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前后。该公司要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上述案件中,王某从事的工作系在露天工地操作,工作中还会接触铁锈、油污等,工作后对工作中带来的污浊物清洗不同于普通生活清洁,可以认定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扫尾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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