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赌博所负债项并不被视为夫妻共同负有的债务范畴。
所谓“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特指那些为维持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以及满足其对子女的抚养与赡养责任所需支付的债务。
然而,对于因一方沉迷赌博所引发的债务问题,由于这部分债务并未用于共同生活及家庭活动的正常运作,因此它被视为该方个人的过度消耗,排除了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
因此,这类情况下的债务理应由该债务人个人独自承担,而他/她的配偶无需为此负责或者进行补偿。
当涉及到离婚事件时,原本出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所产生的债务,仍需共同分担。
倘若共同拥有的资产无法完全清偿已产生的债务,或者财产所有权已然明确归属双方各自所有,此时就需要双方协商以达成清偿方案;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的决定权则将交由司法部门进行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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