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如下:
1、对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确定代位权的,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消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
2、对次债务人的效力,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代位权经人民法院审理确定的,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3、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只能在本人债权额内提起代位权诉讼,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范围,代位权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将被消灭。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除外情形有哪些
1、该债权因身份或特定关系形成的债权,系基于法律规定而形成,具有“须由当事人亲自行使,不可代替或不可转让”等特征,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等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2、该债权系债务人生存之基本保障,具有“如被剥夺,则债务人可能面临生存的危机”等特征,如自然人享有的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但该认定效力不应及于企业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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