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钱,但“买”保险费你能拿回来吗?
时间:2023-05-02 17:32:41 2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件详情:朱女士的母亲是江心洲的农民。她过去常把钱存入ABC的一年期定期账户,该账户每年都要转帐。最近,家里急需钱。朱女士发现,母亲一年前没有在银行存款,而是购买了**人身保险的理财产品。但她母亲不识字,平时连一个字都不认识。据她描述,当时银行里有一个年轻人说,他可以得到比银行更高的利息,于是她存了起来。买了保险单之后,没有人联系过她。朱女士到银行解释,但银行拒绝承认。律师表示:

根据《保险法》配套法规之一的《寿险新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如果新产品(即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等)销售给个人,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单应包括投保人的确认栏,投保人应复制以下句子并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保险提示,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朱女士的母亲是文盲,所以不可能照搬这句话,所以形成的政策本身就不符合要求。此外,根据规定:保险公司对新产品投保人的回访应在犹豫期内完成,并做好详细记录。朱女士的母亲买了保险后,没有接到任何回访。所以你可以直接去**人寿保险公司要求退还保费。如果没有,你可以去中国保监会投诉。相关法律知识:《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询问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不行使的,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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