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中的一方罹患重病(尤其是绝症),那么离婚是否成为必然结果?
时间:2023-07-17 22:53:39 2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律并没有禁止一方在患病期间离婚。所以如果可以认定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的话,是可以判决离婚的。如果一方患病、又没有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话,另一方应当在财产上予以帮助。实践中,如果不能妥善处理患病一方的生活、治疗问题,法院不会轻易判决离婚的。

妻子患绝症竟不管不问

中新网9月30日电据中国法院网报道,9月29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对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遗弃患红斑狼疮病的妻子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某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此前,经法院主持调解,王某某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吴志杰父母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父母的谅解。

王某某与吴志杰于2001年12月登记结婚。2003年上半年,吴身患红斑狼疮病,经治疗好转。2005年1月,吴生育一女后病情加重,王某某带其就治于固始县人民医院,经确诊为系统性红班狼疮和肾脏病。王某某见吴病情严重,且难以治愈,产生逃避心理,遂以外出打工为名于同年4月离开吴志杰。2005年7月,王的父母与吴的父母为支付医疗费发生争执,王的父母亦离开吴志杰离家外出。至此,吴志杰家人无法与王某某及其家人取得联系。吴志杰父母将吴先后转至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本县张广庙乡卫生院治疗。2005年10月1日,吴志杰病世于医院。

吴志杰在病重期间和死亡后,其家人将王某某遗弃的情况反映到固始县妇联等单位,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2006年6月7日,经检察机关批准,固始县公安局在王某某打工的南京市栖霞区将王抓获归案。2006年8月8日,固始县检察院以王某某涉嫌遗弃犯罪对其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其妻吴志杰身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却以打工为名外出。其主观上有不愿承担法定扶养义务的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吴病重、病危及死亡期间,王某某实施了不管不问的遗弃行为,且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表示服判息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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