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担保的法律概念为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执行担保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根据民事诉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担保可归纳为:在执行中,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在法院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存在着暂时困难,无法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得到人民法院许可,且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从而人民法院暂缓执行的一种法律制度。
从以上概念可以得出,执行担保必须具有如下条件:
1、执行担保所涉及的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这里所指的执行程序是指案件中的胜诉权利人向法院申请要求对该案进行执行,经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从而立案受理后的阶段。
2、执行担保须由被执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执行担保是使生效法律文书暂缓执行,被执行人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说明将提供(自己的或第三人的)财产或提供担保人作为履行法律文书的担保。
3、被执行人向法院提出执行担保要求需得到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因为暂缓执行将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暂时不能得到实现,而该权益的实现期限及实现方式是经过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对该权益的实质性处分应该得到权利人的同意。
4、该执行担保须由人民法院审查许可。法院对担保的审查认可是担保可得执行的必要条件,法院审查担保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之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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