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侵权纠纷案例分析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案情:2003年4月14日,公司取得了“文字、拼音、图形组合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子、袜等。期限为2003年4月14日至2013年4月13日;注册证号为第号。2002年3月12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4年9月,袜子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该产品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声誉。2011年10月28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城分局出具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2011年4月,从一推销人员处购进外包装上有“、中国驰名商标,制造商:有限公司”字样的袜子2箱另1包(1000余双),每双5元。后以每包5.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但未被销售即被查。经查商标为公司的注册商标,对其销售的袜子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经鉴定,认定是假冒产品。该局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认为的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字样的袜子2箱1包(1000余双)。
公司为证明其合理支出,向本院提交差旅费2555·3元、律师费的票据。除合理支出外广告费25556元、实际损失42000元、荣誉名誉损失10万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一、本判决生效后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有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有限公司损失22000元。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年月日
书记员
二、商标权的保护
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我国商标专用权保护实行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因此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既有行政责任,也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1、行政、司法保护双轨制,是现阶段具有我国特色的商标保护体制,由于行政保护具有方便、快捷、高效的特点,因此大部分商标侵权案件是通过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但随着我国商标法律与国际商标法律的接轨以及社会商标意识、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行政保护日益显示出其不足之处。因此要求加强两方面工作:
(1)增强行政执法部门队伍总体素质、提高商标管理和行政执法水平;
(2)充实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和人员,提高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水平。
2、按照有关规定,对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嫌构成犯罪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该案件向司法部门移送。实践证明,加大执法力度,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是极其有效的措施,因此,当前既需要积极引导权利人依法通过司法途径打击侵权行为,更需要确保移送渠道畅通。
3、有学者认为,制裁商标侵权行为最有效的手段是损害赔偿,这一见解不无道理。对于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方面的赔偿问题,现行《商标法》规定工商部门有权应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执法部门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当事人再依照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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