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赡养纠纷案例分析
时间:2023-05-19 01:12:10 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情简介

黔东南州某县杨某某老人,女,75周岁,农民,1959年其丈夫前妻不幸去世,留下两个幼儿无人照顾,同年善良的杨某某老人在乡亲的撮合下与丈夫结合,承担起一个母亲和妻子的责任,照顾起这样一个不幸的家庭,赢得乡里的称赞,后又生育一子四女。在日子刚刚好起来的时候,丈夫于1985年因病去世。杨某某老人独自担负起家庭的重担,一边做农活,一边在县城打工,做过搬运工、泥水工,最艰难的时候还悄悄的去卖血,吃尽了人世间的苦楚,孩子拉扯长大并成家之后,老人按地方风俗随小儿子居住。其他子女只是逢年过节来看望老人,也买些礼物或者日用品,但是没有按月支付赡养费。2008年之后,老人身体越来越差,患有多种老年性疾病,而各子女来陪伴、看望老人的次数也越来越少。小儿子也是农民,有一儿一女,除了做农活外,就靠在当地打工维持家用,家庭负担重,不能保证老人的医疗、营养等,村委会考虑到老人实际的困难,给予了老人农村低保户待遇。2011年老人的三个儿子背着老人和其他姊妹对老人的宅基地、房屋等进行了分割,签订了分家的《协议书》。2012年初因为小儿子要翻修房屋遭到二个哥哥的反对,二个哥哥要求按《协议书》对祖业进行分家析产,而引发了分家析产纠纷。老人得知三兄弟的分家析产《协议书》即表示反对,并要求所有子女按月支付赡养费、医疗费等。而老人大儿子和二儿子以已经分家另过,母亲一直随三弟生活,按母随幺儿生活的地方风俗,其他子女无义务按月支付赡养费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村委会多次组织调解未果。万般无奈的老人到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因地方小,人情关系复杂,执业律师有回避的情形,县法律援助中心告知其到州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主审法官邀请村委会和街坊老人,到老人居所进行现场测量,2012年5月28日再次开庭,主审法官宣读测量结果并对宅基地权属进行释明,之后进行法庭调解,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达成了谅解,法院对三案以调解方式结案,确认各子女承担老人的赡养费的金额。一个因为赡养费、分家析产、宅基地纠纷可能引发的家庭矛盾,通过法律援助得以化解,一个大家庭又回复到和谐之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件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家庭纠纷,涉及的问题在广大农村具体普遍意义。目前我国已经进入老年化的社会,老人的赡养问题普遍存在,如果老人老无所养,病无所医,将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也会使文明倒退。由于是家庭纠纷,因此化解矛盾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而所谓官司的胜负就无足轻重了。认识到这一点,杨-成律师就确立了这样的代理思路和方式:

针对家庭纠纷案,做到有理言不厉,讲法语不刚。

证据充分,法条运用得当是律师的基本,而针对家庭纠纷案件,承办律师不能存在强烈的胜负心。因为,化解矛盾,才能解决根本,在说理的同时还得保全当事人的情面,否则赢官司,执行不了或者执行困难,让当事人陷入新的对抗之中,反而得不尚失。因为,赡养老人不能只是钱的问题,还要给予老人关心、陪伴、呵护,予以老人精神上的慰藉。

抓住症结,明晰法理

本案的症结就是宅基地,就是在城镇化建筑中政府可能有补偿,因此才引发了继承纠纷与分家析产纠纷。抓住问题所在之后,取证、质证就有的放矢。因此确认了宅基地的权属,自然解决了分家析产及继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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