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3-03-27 21:12:24 4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高空抛物罪是一个独立罪名。高空抛物情节不管后果是否严重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高空抛物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是指国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这里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客观要件: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致人伤害或财产造成损坏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高空抛掷物品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或财产损坏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或财产损失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客观要件: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要件: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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