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诉讼的本质和特征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审查和监督,是有限的审查和监督。一般来说,法院主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其合理性。因此,律师代理行政案件时,首先要明确与当事人诉讼的目的和后果:在许多案件中,行政诉讼不能像民事诉讼那样一劳永逸。比如,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被撤销后,可以重新作出。法院只对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决,有时并不限制行政机关今后的行为,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特别是在行政许可领域。最后,行政机关必须决定是否签发许可证和实际签发许可证。2。行政诉讼请求权是合法的。目前,行政诉讼请求权主要包括:①撤销诉讼;②确认诉讼;③责令履行法定义务诉讼;④变更诉讼;⑤赔偿诉讼。律师在行政案件中应当提出正确的诉讼请求。如何提出诉讼请求是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问题,注定会被驳回。例如,在一些诉讼中,当事人请求法院决定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这种主张是无效的,因为法院不能判断它是否有权代表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同时,这些主张不应相互矛盾。比如,在拆迁纠纷中,很多当事人的诉求包括:撤销违法拆迁决定;给予较高的拆迁补偿。两个请求之间存在矛盾,因为第一个请求的前提是非法拆迁,而第二个请求的前提是合法拆迁。对这些问题给予应有的重视,可以有效地避免因此类技术原因而败诉。同时,鉴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诉讼的目的是特定的,诉讼本身可能不能直接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要,因此,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律师应当与委托人签订诉讼目的确认书,明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避免日后双方发生纠纷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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