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保密是员工的附随义务之一。在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员工需要承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或者可以认为,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的工资里面就包含了保密义务的对价。至少在大陆现行劳动法下主流的观点和司法实务是这么认为的。因此,用人单位即使不向员工支付保密费,员工也有保密的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保密是员工的附随义务之一。在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员工需要承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或者可以认为,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的工资里面就包含了保密义务的对价。至少在大陆现行劳动法下主流的观点和司法实务是这么认为的。
因此,用人单位即使不向员工支付保密费,员工也有保密的义务。
工资中保密费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时足额将社会保险费划入社会保险基金。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中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划入社会保险基金,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能会将一些职工的工资中直接扣除作为“保密费”。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将社会保险费划入社会保险基金,或者划入的社会保险基金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时足额将社会保险费划入社会保险基金。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将工资中的一些项目作为“保密费”而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
保密是员工的附随义务之一,也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在劳动法下,用人单位和员工需要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而员工的工资中包含的保密费就是一种对价的体现。虽然有些用人单位可能会将一些职工的工资中直接扣除作为“保密费”,但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照国家规定将社会保险费划入社会保险基金。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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