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购房,女方未出资,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时间:2024-08-09 02:23:51 31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所得房产,若不幸面临离婚问题时,有关房产的归属权便需要当事人各方本着诚意友好协商解决。

如若无法达成共识,则应根据如下涉及房产分割的各种情况来作出判定:

首先,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其私人财产独立购买房产并将其所有权登记于自身名下,此种情况属个人财产范畴,在面临离婚法律纠纷时,无需予以分割。

其次,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购得房产但却将其所有权登记于夫妻二人名下,那么这部分房产即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实施离婚法律程序时,应优先考虑子女、女方以及未犯错方的权益,从而公平合理地进行分配。

再者,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产并且将其所有权分别记于各自名下,无论该房产登记何处,均被视为共同财产,在面对离婚法律纠纷时,同样需优先照顾到子女、女方以及未犯错方的权益,并根据公正公平原则予以分配。

此外,如有婚后一方父母为其子女购买房产且将其所有权登记于自己孩子名下的情况,此种情况视为父母对子女的单方面赠与,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面临离婚法律纠纷时,这部分房产无需予以分割。

同样,如果婚后有一方父母购买房产并将其所有权登记于自己子女及配偶二人名下,则这种情况应视作夫妻共同财产,在实行离婚法律程序时,应同样优先照顾到子女、女方以及未犯错方的权益,并依据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分配。

最后,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父母共同出钱购买全额付款房产,并将其所有权登记在某一方或双方名下的情况来看,若尚未有明确约定的份额,便应按出资比例,按照平等分担的方式进行分享;

反之,若已做过明确约定,则当按照事先议定的比例,按照相等份额进行共享所有。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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