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到万盛区公证处咨询,他们继承权公证如何办理?据其介绍“钱某年幼时丧父,随生母与继父姜某一起生活。后来姜某夫妇收养了一个不满周岁的男孩姜甲,不久又生下一个女儿姜乙。姜某夫妇相继谢世,他们收养的儿子和亲生的女儿尚未成年,由钱某抚养长大。后来,兄妹三人开始产生矛盾,难以共同生活,对父母生前遗留一套住房引起遗产继承纠纷。”
经查:姜某夫妇各自的父母均已过逝,遗留有钱某、姜甲、姜乙三人。此案涉及继养、收养和亲生子女的继承权。该案如何处理?
公证员分析:三兄妹都是其父母遗产合法继承人,他们所享有的继承权是平等的,并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还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据此,钱某是可以多分遗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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