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伙会议上不同事项的表决方式
各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合伙会议上讨论事项的表决比例或方式的规定和做法也不同。有的一致通过,;有的采取绝对多数的办法,;有的采取一般多数的办法,;有的对特殊(重大)事项采取简单通过,一致通过的方式;;有的简单通过一般事项,多数通过特殊(重大)事项;有的采取一般事项绝对多数,特殊(重大)事项一致通过的方式。笔者认为,由于律师事务所的发展阶段不同,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和讨论的事项不同,投票方式应该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在事务所的初创阶段,或者合伙人相对较少的事务所,保持合作伙伴之间的良好关系和保持合作伙伴团队的稳定是公司的首要需求。同时,由于企业规模较小,合作伙伴之间的沟通非常容易,合作伙伴之间的沟通对企业现阶段的发展非常重要。因此,在合伙人数量相对较少的公司中,特殊(重大)事项的通过应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在一些小型律师事务所,甚至所有的决定都应该一致通过。这种方法强调合作伙伴之间的相互沟通、谈判、妥协和相互协议的过程。这一过程有助于在合作伙伴之间建立信任,在合作伙伴之间形成统一的价值观和目标,从而有助于保持合作伙伴团队的稳定。同时,由于合作伙伴数量相对较少,沟通方便,合作伙伴会议对外部信息的响应不会太慢。当然,这种一致通过也可能带来负面影响。例如,由于个别合伙人的固执,合伙人会议的决定无法通过,从而影响企业的发展效率,或者由于个别合伙人的不同意见,企业无法做出有效的决策。民主的代价是效率低下。当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规模不断扩大,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合作伙伴的数量将会增加时,平衡和选择它们是非常重要的。由于合作伙伴数量多、业务量大,一些企业在其他城市甚至国外设立了分支机构,合作伙伴之间的沟通将变得相对困难。由于合伙人会议不可能经常召开,即使合伙人会议经常召开,要求所有合伙人就公司投票的所有事项达成协议也是不现实和不必要的,因为此时,合作伙伴之间经历了一个相互熟悉、相互信任的阶段,企业的发展效率成为企业的首要需求。公司没有必要为了个人的意见而放弃整体效率。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多数合伙人的意见应该代表企业的整体利益,少数人应该服从多数人的意见,这不仅是企业文化的一部分,也是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绝对多数的比例因地而异。笔者认为,首先应根据投票机制来决定。同时,绝对多数的比例不应低于70%。否则,即使需要时间和努力,它仍然需要在合作伙伴之间进行谈判,以最终达成共识。毕竟,公司的发展取决于大多数合伙人的意见。如果“多数”比例太低,不利于具体工作中相关决策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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