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兽药经营条件,并经兽药GSP现场验收合格:1)经营场所面积和仓库面积均应不少于30平方米。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应另设置兽用生物制品专库,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含冷库面积
二、办理材料
用A4纸打印或手写字迹填写清晰。
复印件整洁清晰。
复印件整洁清晰。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连山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组织实地考察,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动物检疫现场巡查记录表》;不予以通过,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行政服务中心科农局窗口领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县行政服务中心科农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组织实地考察,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动物检疫现场巡查记录表》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行政服务中心科农局窗口领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连山县国土资源大厦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科技和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
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2012年)
全文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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