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之债是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的履行行为或标的可供一方选择的债。选择之债包括:
1.履行标的的选择。例如在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交易中,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买方有权在要求免费修理,另换合格产品及退货中,对履行标的进行选择。
2.履行方式的选择。例如是一次或分次履行、陆运或水运等方式可供选择。
3.履行时间的选择。例如定期或不定期、按月按季按年等可供选择。
4.履行地点的选择。例如可在甲地或乙地履行等。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属债权人,也可属于债务人,在选择之债中,如有选择权的一方明确表示放弃选择权,对方便获得选择权。但如有选择权的一方并未明确表示放弃选择权,仅是不行使此种选择权,则对方不能获得选择权。选择之债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变为非选择之债,如有选择的一方明确表示选定了其中的一种义务行为(即行使了选择权),此时选择之债便变成非选择之债。再如约定可供选择的其他行为开始时确有可能,但后来变成不可能,此时选择之债也就变成为非选择之债。
全文42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