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对选择之债有选择权么
时间:2023-04-04 20:22:48 8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债务人对选择之债有选择权。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

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

一、什么是连带债务人的概念

连带债务人是指对承担的债务具有连带关系的多数债务人。根据连带债务,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义务。经债务人中一人作出全部履行后,债即消灭。连带债务是连带之债的一种,数个债务人均有义务对债权人作全部给付的债务。

二、发行哪些公司债券在法律上是允许的

发行公司债券是合法的有:

1、按是否记名可分为记名公司债券与不记名公司债券;

2、按是否可提前赎回分为可提前赎回公司债券与不可提前赎回公司债券;

3、按发行目的分为普通公司债券、改组公司债券、利息公司债券、延期公司债券;

4、按有无选择权分为附有选择权的公司债券与未附有选择权的公司债券。

三、债权与债务的区别是什么

债权和债务的区别为:债权为民法层面的一种权利,而债务是一种义务。相关法律规定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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