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刑法第129条规定:“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是指在产品的生产和制造过程中的技术决窍或技术秘密,如各种产品的生产方案、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术知识。经营信息,是指技术信息以外的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用于经营的各类信息。“管理决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均属于典型和常见的经营信息。司法实际中,行政执法机关和法院处理的案件大多数是技术秘密,经营信息案件所占很少,商业秘密保护范围远没有达到理想的宽度。究其原因,是因为经营性秘密在构成条件的认定上难以把握,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使得经营类信息想要按照当事人的主张形成商业秘密,而获得法律的保护困难很大。
二、商业秘密的特征
我国立法关于商业秘密的特征可以归纳为:秘密性、实用性、价值性及管理性。
(一)秘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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