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的终止,以书面辞职证明和辞退证明规定的时间为准。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指挥、强令劳动者冒险劳动,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3)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不履行原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不成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的。(1)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当在交接时支付。(三)用人单位应当将解除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二)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竞业禁止人不得获得与生产、经营同类产品、同类业务的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开始生产、经营同类产品、同类业务在竞业禁止期内。竞业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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