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工受伤并因为旧伤而再次遭受疾病困扰的员工们,其相关赔偿通常是依据原有的工伤致残等级评估结果予以确定。
在工伤病情再度复发之际,这些劳动者有权利享有除了第一次所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以外的所有工伤理赔事项。
由于实际上他们已在初次受到工伤打击后获得过一次性伤残补助,因此对于此次病情复发无需再次享受同样的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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