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
公司为雇员支付300000元一次性离职补偿金,该雇员在该企业中工作了14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为:
300000-255114(北京年社平工资3倍)=44886(元)
44886÷12(年)=3740.5(元)
(3740.5-3500)×3%=7.215(元)
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税额=7.215×12=86.58(元)
对于单位与纳税人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论单位一次性向个人支付,还是分多次支付,均应按总的补偿收入数额,按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岁税计算方法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免税收入-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基本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专项扣除指三险一金。
专项附加扣除指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举例说明:
(1)2019年2月份将第一次按照新税法申报个人所得税,对应的是2019年1月份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比如2019年1月份应付张三工资1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当月免税收入为0元,当月专项扣除为2000元,专项附加扣除合计为3000元,无其他扣除;
则应纳税所得额=15000-5000-0-2000-3000-0=5000元,不超过36000元,根据表一对应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元。故:应纳税额=5000*3%=150元。
提示,企业应当在2019年1月份发放工资环节按照上述规则计算预扣2月份应申报的个人所得税150元。
(2)假设2月份仍应付张三1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当月免税收入为0元,当月专项扣除为2000元,专项附加扣除合计为3000元,无其他扣除;
则1月、2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5000+15000)-(5000*2)-0-(2000+2000)-(3000+3000)-0=10000元,不超过36000元,根据表一对应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元。
故:累计应纳税额=10000*3%=300元。3月份申报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300-150=150元。提示,企业应当在2019年2月份发放工资环节按照上述规则计算预扣3月份应申报的个人所得税150元。
以后每个月以此类推,直到2020年1月申报2019年12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这就是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款所指的纳税年度。
二、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个税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