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有权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但其要求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一定得到法院支持;此外,如果是公司的股东,那么都有权利作出是否解散公司的决定,通常情况下,当公司资不抵债的时候,就可以由股东召开股东大会对公司的解散进行决议。
一、其他相关规定
(一)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该股东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这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程序性权利,对于程序性权利,法律必须保护。如果该股东的起诉符合公司法182条的规定,法院应予受理,但该股东要求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还须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判决;
(三)法院受理后,是否判决解散公司则须审理查明公司是否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如果是,法院会判决解散公司;如果不是,法院会驳回该股东的诉讼请求;
(四)公司的经营管理分为外部的经营管理和公司内部的管理管理。判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是否处于盈利状况并非判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必要条件;
(五)无论该股东是否有权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但其仍负有履行出资的义务;如果法院判决生效后,该股东仍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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