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要约撤回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3-04-01 08:23:03 3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合同要约撤回的认定标准是,撤回要约的意思表示的通知,在要约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到达对方;或者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与要约的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一、撤回要约是否会没有效果

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以后到达,则要约已经生效。

如果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马上又以比发出要约更快的方式发出撤回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况,撤回的通知应当先于或最迟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但如果因为其他原因耽误了,撤回的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后才到达受要约人。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应当及时向要约人发出通知,告知其撤回的通知已经迟到,要约已经生效。如果受要约人怠于通知时,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视为未迟到,仍发生撤回要约的效力。

二、要约撤回要注意怎样的事项

要约撤回要注意如下事项:一、需要注意撤回时间。要约应当在要约之前或与要约同时达到达受要约人的时候撤回;二、需要注意撤回的法律效力。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之后但在发生法律效力以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三、要约有法律效力

要约具有法律效力,在其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其生效后要约人受要约所表达的意思表示拘束,此时要约对要约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对于受要约人的法律效力只有在其作出承诺时才具有。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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