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在刑事拘留期限届满时,如果需要继续拘留犯罪嫌疑人,需要报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或者不构成犯罪的,会下达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会变更强制措施,一般变更为取保候审。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申请批捕程序是怎样的?
批捕,即批准逮捕,是检察院允许公安机关进行逮捕犯罪嫌疑人,批准和逮捕分别属于检察院和公安局两个单位分管。那么申请批捕程序是怎样的呢?首先由公安机关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然后附带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信息报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逮捕必要,就会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以上就是申请批捕程序是怎样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出批准逮捕并不是公安机关自己决定的,还需要检察机关同意才能逮捕犯罪嫌疑人,而且并不是任何嫌疑人都有逮捕的必要,而应是那些犯罪证据特别明显,且犯罪情节比较严重的人。如果检查机关不同意批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二十二条
对已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对已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重新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对因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而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或者逮捕后公安机关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又发现需要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作出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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