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中能否单方面委托鉴定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单方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但需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鉴定程序启动方式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二、民事诉讼证据种类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2.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4.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6.鉴定人是指那些接受聘请或指派凭借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科学研究并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结论的人。
7.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的行为。
对于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叫勘验笔录。
8.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证据 第七十六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n(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n(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n(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n(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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