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庭审中作出“帮助信息犯罪”的被告人所提出的翻供主张,其是否会导致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程度更趋严重,这一问题需基于诸多复杂因素综合衡量与判定。
通常情况下,如果被告人的翻供缺乏足够的合理原因和有力的事实证据作为支撑,那么这种行为很可能会被理解为被告人拒不认罪悔过的表现形式,从而对法庭做出相应刑罚裁决产生负面影响。
然而,若被告人的翻供主张具备充足的证据支持及合理的逻辑解释依据,那么法院将对此展开详尽调查与严谨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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