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法典》第19编第1673节和第1677(4)(a)节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必须在法定框架下进行反倾销调查,这要求ITC首先确定国内产业的范围,然后估计所谓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这种国内产业的范围取决于ITC如何在特定的情况下定义同一产品。在实质性阻碍标准的背景下,与同一产品的定义相关的一些问题值得注意
首先,ITC将审查生产与调查进口产品类似产品的行业,但如果没有此类行业,实质上阻碍建立这样一个行业的问题将不属于国贸中心的主题。然后,它将研究一个生产与进口产品性质和用途最相似的产品的行业。因此,值得指出的是,当一个幼稚产业即将开始生产或刚刚开始生产在特性和用途方面与进口产品最相似的产品时,ITC也可能制造实质性障碍,反倾销调查中的“实质性阻碍是否可行”取决于ITC对产业的定义范围。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只有当ITC“确定某一特定批次的进口产品构成同一产品的独立批次”时,才会采用材料阻碍分析。例如,一种产品的行业已经建立,而生产另一种产品的行业尚未建立。如果ITC将两种产品定义为同一产品,则国内行业将包括一个已建立的生产商,因此不会涉及实质性的阻碍标准。相反,如果两种看似相关的产品被确定为独立产品,如果生产一种产品的行业已经建立,而生产另一种产品的行业尚未建立,ITC将分析与前者相关的现有材料损坏或材料损坏威胁以及与后者相关的材料障碍
第三,在涉及重大障碍的情况下,在定义同一产品时,最有趣的问题是如何处理高科技产品的每个后续产品。例如,在20世纪80年代,日本工业的科技水平显著提高,并且比美国工业更早成功开发出第二代高科技产品。当这一第二代高科技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时,美国国内产业通常不生产任何类似的产品,即使是生产类似产品的产业,其生产也远未达到稳定状态。因此,在第二代产品的情况下,根据国际贸易中心界定相同产品的方法,出现了实质性障碍的问题。然而,在这方面,ITC认为,每一个后续产品都是单个产品的革命性发展,因此只有一个相同的产品。同一产品的这一定义通常将指导ITC对现有材料损坏和材料损坏威胁的调查,并成为调查数量增长的障碍。不过,创新科技署亦会采用第二代产品的另一定义,即认为第二代产品是一个独立和相同的产品。无论ITC对同一产品采用哪种定义,如果至少有一个不成熟的国内行业实质上承诺开始生产第二代产品,它可以根据实质性阻碍标准提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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