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标准如下:
1、甲醛关闭门窗12个小时,甲醛含量0.1mg/m3,算达标;
2、苯关闭门窗12个小时,苯含量0.11mg/m3,算达标;
3、TVOC关闭门窗12个小时,TVOC含量0.6mg/m3,算达标;
4、氨关闭门窗12个小时,氨含量0.2mg/m3,算达标;
5、氡关闭门窗12个小时,氡含量2500cf/m3,算达标。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制定的我国第一部《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将于2003年3月1日正式实施。《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将与去年建设部颁布的《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及国标《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标准》,共同构成我国一个比较完整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和评价体系。
新国标引入了“室内空气质量”的概念,要求“室内空气应无毒、无害、无异常嗅味”。并比原国标增加了关注范围,标准中控制的项目包括化学污染、物理污染、放射性和生物性污染。其中化学污染不仅包含现在比较关注的甲醛、苯、氨、氡等污染,还增加了可吸入颗粒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13项化学污染物质。
有关专家认为,新国标《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发布和实施,为消费者解决自己的污染难题提供了有力的武器。
-文/蔺丽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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