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中国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纳税人在申报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具体计算时采用分国分项法,即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区分不同国家(地区)和不同的应税项目,依照我国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同一个国家(地区)不同应税项目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地区)的扣除限额。
(1)如果该扣除限额超过纳税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那么纳税人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
(2)如果纳税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超过该扣除限额,那么超过的部分不能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进行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全文41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