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企业跨国投资和运营现象日益普遍。中国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就是为了消除企业国际间的重复征税,是指对企业来源于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在一定限度内可以从其中国境内的应纳所得税额中予以抵免。中国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是限额抵免。
企业可予以抵免的境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外应税所得和权益性投资所得。具体如下:境外应税所得是指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权益性投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实际操作中值得注意的是,这里20%的股份也包括没有表决权的股份。
相对于原企业所得税法,新税法的主要变化是明确了企业从其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
实际上,间接控制的企业的界定较为复杂。其具体认定办法,特别是可以抵免的投资层次,还需要关注后续细节规定。
新税法对于可抵免的所得税税额范围、抵免方法以及超过限额部分的后续抵补事项均作明确的规定,这是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着重把握的要点。具体说明如下:
哪些税款可抵免
新税法规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也就是说,税法允许税收抵免的所得税税额范围,仅限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及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
这有几点含义:如果是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即使在境外缴纳了所得税款,也不能适用税收抵免;可抵免的税款,仅限于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可抵免的税款,仅限于境外应缴并已实际缴纳的税款。被境外减免的税收优惠(税收协定中特别规定除外)以及纳税后得到补偿或者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均不属于税收抵免的范围。
如何进行税款抵免
允许税收抵免的所得税抵免限额,是可抵免应纳税所得依照中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也就是说,企业在进行境外已纳税额的扣除时,需要核算可抵免的限额,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当年应纳的税额中扣除。
具体公式如下:在实际操作计算抵免限额时,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也就是说,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来源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所得应分别逐一计算抵免限额,来源于同一国家或地区的各项所得应综合计算抵免限额,不必按各项所得分别计算。采取分国(地区)不分项方法计算抵免限额抵扣方法的,企业需能够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超限额部分如何抵补
可抵免的税额是从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抵免,对于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新税法中对不同类型境外所得分别有不同的规定:
1.对于除股息红利的权益性投资所得以外的境外应税所得,其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超过5年的时限仍未抵补完的,将不再允许结转抵补。
这里所说的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也就是说,新税法所称的可予以抵补最长时限,为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超过抵免限额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不在计算期限内。此外,这5个抵免年度是连续计算的,中间不予以中止。
2.对于股息红利的权益性投资所得,其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不得抵免,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抵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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