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赃款的退回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而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主动退回赃款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法院通常会给予从宽处理的机会。
这种做法充分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精神,也是由犯人积极悔过、弥补过错所导致社会效应减轻这一事实决定的。
因此,赃款的及时退回,无疑是一种悔罪表现的具体体现,同时也能有效地降低其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法官在判定是否判刑以及如何量刑的过程中,会将此作为一项重要的参考依据进行综合考虑,从而酌情给予从轻发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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