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担保的债权中,当涉及到了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时,如果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到期债务,或者出现了当事人事先约定的需要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就应该根据之前的约定来实现其债权;
如果之前并未进行过相关事宜的约定或者约定得不够明确的话,那么,若债务人自己主动提供了物的担保,那么此时,债权人就应该首先对那项物的担保实施权责以求实现其债权;
若是有其他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给债权人的情况下,债权人既可以选择就物的担保来保障自身权益实现债权,也可选择请求那些保证人为其承担责任。
而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相应的担保责任之后,就拥有权利,向那个曾经对自己伸出援手的债务人进行追究,以得到补偿金。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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