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照相关法律规定,第七十八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2、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如果你的发明已经获得授权,但公司没有给你任何奖励,你可以公司先进行协商,商量具体的奖励金额或奖励内容,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求地方知识产权局或法院进行协调处理。
一、《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规定,
1、奖金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因此如果在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届满后,单位仍没有支付奖金,则应当推定职务发明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启动其追索奖金的诉讼时效。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在专利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发明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因此如果在发明实施后满一年的情况下单位并没有支付当年应付的报酬,则应启动追索报酬的诉讼时效。
3、是职务发明奖励报酬纠纷的特殊性在于,发明人与单位之间通常存在劳动关系,这一具有依附性质的法律关系导致了发明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向单位主张权利的过程中存在顾虑。
4、因此,在时效认定方面也应当充分考虑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本身的特殊性,否则《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所欲实现的奖励发明人、提高职务发明人的积极性、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进步和创新等立法目的将难以实现。
对此,在诉讼时效的问题上应当做灵活处理。即可以依据案情,针对单位在发明人离职前应当向其支付的奖励报酬而实际上未支付的,以离职之日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而追索在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单位应当支付奖励报酬的,诉讼时效的计算则按照上述区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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