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滞纳金的数额为其计算滞纳金计算为,每月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乘以欠缴的天数同时加收万分之五惩罚金,所得出来的就是滞纳金的数额。2、对滞纳金天数的计算是从滞纳金停止的之日开始算起,扣去滞纳金应当开始缴纳的日期,加上一天,所得出的就是滞纳金的天数。3、其中滞纳金起算天数,一般是取结算日的第二个月的一号开始进行计算。以申请表补缴生成日的前一天为止。
补缴社保滞纳金注意事项有哪些?
(1)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的主体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给予罚款的主体是有关行政部门。如果是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的,由于其是事业单位,没有行政处罚权,故应当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2)滞纳金属于间接强制执行,是一种敦促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手段,其征收标准应当适度、合理,既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关于滞纳金的起算时间点,应当是自欠缴之日起即加收滞纳金。
(3)经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助,用人单位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处以罚款。这里的“欠缴数额”是用人单位所欠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滞纳金。
(4)本条的违法主体只有用人单位,不包括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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