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上规定的仿冒产品的范围包括什么?擅自使用其他经营者特有的、为公众所周知的注册商标、商品的包装、装潢、名称或者各种质量标志,导致消费者混淆和市场混乱的仿冒行为,属于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者,对市场竞争具有极大的危害。
仿冒产品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产品本体或包装上伪造、模仿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生产以次充好的产品,借此蒙骗消费者的违法、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条明确规定: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也明确指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如今被仿冒的大多是一些在市场上有号召力的知名品牌。消费者当然希望购买到品质纯正信誉卓著的名牌产品。某些造假者利用消费者的这一心理,凭借先进的印刷技术将名牌产品包装上的商标和特色标识复制得美轮美奂,几可乱真;或者稍有差别,但这种差别绝大多数的消费者不会注意到,他们以为买到的就是正品。
可实际上这些产品大多质量粗劣,性能低下,尤其是假冒汽车配件等对安全性能要求极高的产品,将给消费者的生命带来严重的威胁和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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