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休病假期间保险单位给交么
时间:2024-07-08 18:24:05 6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员工休病假期间保险单位给交么

在员工申请病假这段时间里,鉴于社会保险的重要性和德行规范,各用人单位有责任有义务为其续缴社会保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明文规定,劳动者在家属患有疾病或是因为工伤导致的身体残疾而住院治疗的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他们支付相应的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金,其中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金的金额必须不得少于该地区的最低月薪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另外,法律还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职工个人应该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部分,可以直接从中扣除,作为病假工资的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员工休病假第二年重新累计吗

关于跨年度清零规定的执行情况,具体分为以下两种状况:若符合相关规定,则应将病假期的天数累积到该年份;反之,如有违规行为发生,则不应进行年累积计算。举例来说,假设有个员工仅在某年内因病请过一至两次短暂性的病假,其所占工作日数微乎其微,那么这种情形下,跨年清零的规则便适用;反之,倘若该员工因为生病请假时间较长,那么这些请假天数应当累加计算。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根据我国权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明确要求和规定,当企业雇员在患病休养期间,用人单位必须按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同时还需要向其结算发放不少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水平80%的生病治疗工资或者疾病救助费。若在此过程中,雇员有责任自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用,则此笔款项可以从其获得的病假工资中进行相应扣除,以此作为对此部分社会保险费用的补贴。这条规定充分体现出了国家对于劳动者权利与利益保护的重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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