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爷爷奶奶没有探视权。法律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排除了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视。但是实践中爷爷奶奶想看孙子也属于人之常情,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配合,当然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不让其探视的行为也不违法。
一、爷爷奶奶有权抢孙子吗
爷爷奶奶有没有权争取抚养权,要看具体情况:一、父母尚在,且都想争取抚养权,双方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如果子女跟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多年一同生活,感情较好的,可以作为父或母一方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条件;二、如果父母已经死亡,或者均无力抚养子女,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子女可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即此时爷爷奶奶可以争取抚养权。
二、协议约定不给抚养费是否可以拒绝探视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双方可以协议约定不让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支付抚养费,但是不能剥夺其探视孩子的权利。
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项法律权利,这项权利法律有着严格具体的规定,而且私下协商不给抚养费,然后拒绝另外一方探视是违背我国法律规定的。
三、探视权法律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关于探视权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为此探视权的行使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序保证。解决了未修改前探视权行使无法定程序作保证的空白,对司法工作者解决此类纠纷和当事人行使探视权均提供了法律依据。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权利的行使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超过必要的限度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探视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也应遵循这个规律,本着互利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登记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时,夫妻双方未就探视权提出请求,而在离婚后发生探视权纠纷的,可以“探视权纠纷”为由,单独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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