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甘肃某某管道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为偿还个人债务,找到甘肃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谎称其经营的甘肃某某管道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陇南法院和西宁市化工厂有工程需要大量钢材,因资金不足,需赊欠钢材款。在骗取宋某某信任后,同年10月7日、8日、17日,刘某某先后三次在某某公司与宋某某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并持宋某某开具的《出库单》,骗取到某某公司多种规格的线材和焊管等钢材,合同总价值为388264.52元,经鉴定钢材总价值为345295.8元,在兰州鑫源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北滩庄一店绿色回收网点找到被告人姚某某,姚某某明知自己只能收购生活性废旧金属及三类废旧物资,却以3.1万元的低价从刘某某处收购了其所骗钢材中价值6万余元的焊管,并转卖他人牟取了经济利益。
除此之外,被告人刘某某还找到在七里河区西部废金属市场老三区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的被告人朱某某,将其余价值28万余元的钢材分三次以20.5万元的低价全部销赃给朱某某,朱某某将所收购的赃物钢材加价转卖他人,牟取了非法经济利益。被告人刘某某将所得赃款23.6万元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破案后,被告人姚某某退赔现金3.1万元,被告人朱某某退赔现金10万元。
七里河法院一审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朱某某、姚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朱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姚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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