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有关中介费是否退还的问题上,我们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具体来讲,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若由中介公司积极推动而达成了买卖双方的签约意愿,然而由于外部因素(如政策调整等)导致最终未能顺利完成交易,这种情况中介公司有权拒绝退还全部或部分中介费用;其次,如果中介公司并没有成功促使交易发生,那么他们就无权收取任何中介费用,但是可以收取一定程度的劳务报酬作为补偿;最后,如果是因为中介公司自身的失误或者过失导致买卖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最终无法履行,那么中介公司必须全额退还所收的中介费用。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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