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可以设两个副主席。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不过基层组织不会设立副主席,比如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选举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总工会批准。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各级地方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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