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交通事故时不服从处罚
交警对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处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其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该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级主管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无需交纳任何费用。此外,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诉讼是要收取诉讼费的。
目前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使用的处罚决定书中,最后一段是关于不服该决定书的处理方法。因此,当事人应仔细阅读其收到的处罚决定书,以便能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未涉及人员伤亡:
交通事故对方不配合处理,可以找负责这起交通事故的交警处理,先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邮寄肇事方,然后到法院起诉,胜诉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建议:能协商的,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在诉讼时效内(一年)及时提起民事诉讼。
三、发生人员伤亡的:
肇事方不愿意赔偿的,作为受害方可以如下处理:
对肇事车辆及财产进行财产保全;
可以要求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一般为1万元;
治疗结束后把保险公司和肇事方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遇到人员受伤不要轻易“私了”
四、遇到对方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办?
(1)“私了”中逃逸行为的表现形式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二、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弃车逃逸。虽然说可以“私了”的交通事故后果均不严重,但是这两种逃逸行为在“私了”事故中也时有发生。通常表现为:
1)当双方在对事故事实的确认、或对如何赔偿的问题产生了争议,未进行友善的协商,发生了口角时,于是,一方当事人“拂袖而去”,驾车离开现场。
2)双方在核实有关情况时,乙方发现甲方车辆无车牌,或酒后驾车,或非司机驾车,提出不能“私了”需要报警时,甲方心虚害怕,为逃避法律的严厉处罚,寻机逃逸。
3)事故发生后,乙方称受伤,如果经医生检查无大碍可“私了”,甲方在送乙方去医院的途中,或乙方正在接受治疗时,甲方不愿承担乙方的各种经济损失而中途“溜号”。
(2)遇对方逃逸怎么办
因为“私了”中的逃逸者一般都与当事人见过面、接触过,所以遇到对方逃逸,当事人应当可以、并力求记住对方车辆及对方的以下几种特征并及时报警:
1)车辆的型号。如:小客车、吉*车、旅行车、大客车、大货车、小货车等。
2)车辆的颜色。如:红色、绿色、白色、黑色、黄色等。
3)车辆号牌。包括:颜色(如:小客车为蓝色,大客车为黄色)、号码(最好记全,无法记全也应当记住其中前面或后面的两个数字)。
4)车辆的其他主要特征。如:车身上的图案、文字;有无装载物,装载物的名称等。
5)逃逸者本人的主要特征。如:身高、体态(胖瘦)、年岁(青年、中年、老年或约多少岁)、长相(身体外露的部位是否有疤痕、纹身、黑痣等)、衣着等。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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