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中,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不适用于
时间:2023-03-23 18:11:11 4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中,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不适用于船舶物权、飞机的物权、在途货物的物权、外国国家财产的物权。

一、债权和物权的区别有哪些?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如下:债权与物权相对应,成为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物权相比较,债权具有下列特征: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履行义务的一定行为;而物权的客体只有物。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债权是一种民法上的权利,而债务则是一种民法上的义务。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有:

1、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4、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三、动产物权的权利变动通常自什么时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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