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可知,继承遗产的纠纷属于共同诉讼,在此类案件中,所有继承人为共同原告。应当参加诉讼的原告如果明确表示放弃权利,就可以不用追加到诉讼中来。因此已经明确放弃继承的,可以不用出庭。
一、放弃继承的时间
放弃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自己已取得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表示自己不愿意处于继承人的地位,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不必经过任何机关批准或其他继承人许可。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放弃遗产继承权的时候一定要在遗产处理前表现出你要放弃的意思。
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过程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一般应当准许,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若表示放弃继承后又允许撤回表示,不仅会影响遗产分割的进行,而且不利于继承关系的稳定,不利于公民的生产和生活。
二、放弃继承的手续
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作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本人承认或有其它证据证明的,一般应认定为有效。放弃继承不得由他人代理而作出。
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通常实务当中没诉讼的话去公证,有很多机构是只认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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