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必须到公证处吗
放弃遗产没有强制公证的法律要求,是否公证全凭继承人的自愿。但是为了避免以后的纠纷,办理公证可能更有法律效力。
放弃继承权实际上是对继承地位和继承份额的放弃。放弃了继承权,自不必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负担清偿的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继承人可以因此而不履行法定义务。比如,负有扶养、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即使放弃了继承权,对被继承人生前因生活、就医所形成的债务,仍应在自己的义务范围内负担必要的偿还责任。又如,继承人不得以放弃对已故配偶的遗产的继承权为由,规避对双方子女的抚养义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
二、放弃继承的期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时间是:一般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的一段期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三、办理放弃继承权材料是什么
办理放弃继承权材料是:
1.本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死亡前,放弃继承权不具有实际的法律意义。
3.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可以由所在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供,只要能证明其确实享有继承权即可。
4.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如果放弃继承的人是唯一的继承人时,则被继承人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继承人放弃继承后,也就不再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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