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根据患者人身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主要内容如下: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一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和四级医疗事故。根据患者人身损害程度、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程度的不同,医疗事故的等级也会有所不同。
一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根据以上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医疗事故的处理,患者和医疗机构都应积极承担责任,确保医疗事故得到妥善处理,维护患者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条例规定了医疗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一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和四级医疗事故,根据患者人身损害程度、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程度的不同进行分级。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于医疗事故的处理,患者和医疗机构都应积极承担责任,确保医疗事故得到妥善处理,维护患者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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