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
我原来在某大型国有企业工作,去年年底,经一家外企面试后,我收到了录用通知书,通知书写明了我的职位、试用期工资标准、转正工资标准、其他福利待遇、上班报到时间及其他注意事项。于是,我将录用通知书的回执寄回,并向原单位递交离职申请。但我拿着原单位的离职证明,按照通知的时间前去这家外企报到时,却被告知不再被录用。请问,我能向法院起诉,要求这家外企赔偿损失吗?
【律师解答】
很多企业经过对应聘者笔试、面试考核决定录用时,会向应聘者发放录用通知书(offerletter)。由于录用通知书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没有提及,很多人以为其不具有法律效力,实际上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当事双方订立合同一般需要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企业制作的录用通知书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具有要约的法律效力。而“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已成立的意思表示。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成立并产生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应聘者收到录用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前去报到,就可以认定其同意了要约内容,合同宣告成立。如果企业以应聘者不符合要求或岗位不存在等理由单方撤销录用的,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向应聘者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
根据你所述的问题,该外企的单方违约行为造成你在一定程度上遭受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你可以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不能强行要求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你只能要求该外企赔偿因你在原单位辞职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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