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拆迁政策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天。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公布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拆迁估价事前备案与查询
凡估价机构接受拆迁委托估价、与委托人签订拆迁估价合同后,应填写房屋拆迁估价事前备案表(见附表1),并立即向广州市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协会进行备案。备案可采用传真或网上方式,鉴于目前网络尚未开通的情况下,主要采取传真方式。
估价机构在估价事前备案的同时,应向广州市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协会查询是否已有其他估价机构对待估标的物进行了估价,如发现已有其他估价机构对待估标的物进行了估价,应主动与前估价机构进行沟通,了解委托估价的价值内涵是否一致,现场勘查实体有无变化,了解其采用的评估方法及评估结果,前估价机构有义务与后来参与估价的机构协调沟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全文63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